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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审理查明,陈建平在明知“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在石狮市灵秀镇其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服装厂里,组织工人生产标有“耐克”注册商标的假冒风衣560件、标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假冒风衣450件,后被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风衣总价值为人民币38万余元。
泉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陈建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两种,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陈建平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产品,非法经营额3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发布时间:20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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