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5类快速导航:男装商标|女装商标|中性装商标|童装商标|运动装商标|服装纯英文商标|服装图形商标|服装极品商标|25类全部
请选择类别: 01类-工业化学 02类-颜料油漆 03类-化妆用品 04类-工业用油 05类-药品制剂 06类-金属合金 07类-机械机器 08类-餐具刀具 09类-手机音响 10类-医疗器械 11类-电器设备 12类-车辆运输 13类-军火炸药 14类-珠宝首饰 15类-乐器用品 16类-纸类文具 17类-塑胶塑料 18类-皮革箱包 19类-建筑材料 20类-家具门窗 21类-家用器具 22类-帐篷麻袋 23类-纺织纱线 24类-纺织用品 25类-服装鞋帽 26类-刺绣纽扣 27类-地毯地席 28类-游戏运动 29类-肉类菜干 30类-糕点茶品 31类-谷物蔬果 32类-啤酒饮料 33类-酒精饮料 34类-烟草烟具 35类-连锁经营 36类-保险金融 37类-建筑安装 38类-电信通讯 39类-运输旅行 40类-处理印刷 41类-教育培训 42类-设计开发 43类-餐饮住宿 44类-美容医疗 45类-法律服务 99类-同名多类
  • 我们资质
  • 成功案例
  • 商标转让流程
  • 全部自家R商标直销!无中间环节!更加安全直接!
  • 手机 13929563581(李小姐)
    Q  Q  1341960470
    首页-商标转让新闻动态

    我国商标注册相关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相关原则是: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B)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C)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D)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4/21
    首页 | 关于本站 | 成功案例 | 交易流程 | 商标转让 | 商标分类 | 所有商标 | 新闻信息 | 联系我们
    转让负责人专线:李小姐:13929563581(此号码可加微信);旺旺号:renee168;客服微信号:13929563581 QQ:1341960470(业务)  服务信箱:1341960470@qq.com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010998(集群注册)(JM) 邮编:511458
    自主商标转让网 版权所有   PS工作室 技术支持  粤ICP备1003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