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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主管当局授予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一种处置权,对商标注册人来说则是对其商标取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确认。  

      商标权是对商标各种权利的统称,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许可权,转让权,法律诉讼权等。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经国家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有价值的权利。在法律上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特征。商标权也不例外。  

      专有性亦称为独占性或排他性。商标的专有性是指只要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取得注册,便取得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否则,商标注册人可以指控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为商标侵权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其所有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商标权最主要的法律特征的体现。因此,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商标注册人要承担由于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而造成的后果,甚至丧失商标专用权。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虽然商标权可以通过续展来维持,但是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并且得到批准才行。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有效期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国家规定注册有效期为7年,有些国家规定为10年或者20年。只有极少数国家对商标权不规定期限,商标注册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便可以永久的享有商标权。规定期限的国家同时都规定商标权可以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是一种永久性的权利。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及时续展,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其商标权利就会丧失,因此说商标权具备时间性这一特征仍然是正确的。  

      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只在一定的区域内有效,超过了这一区域,便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具体又可以分为: (1) 自己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可以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转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商标。商标专用权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排他权、专有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统称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范围诸要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商标注册人和其他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简称商标专用权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具体又可以分为: (1) 自己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可以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转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商标。商标专用权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标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产生,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的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已经依法履行了申请、注册程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在案的商品名称和商标图形,也就是注册在案的,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中的具体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为限,是指商标注册人只能在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组成一个整体,界定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两者不能分割,也不能变化。商标注册人只有在此范围内行使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权才能依法得到保护。如果商标注册人任意改变商标的图形或者扩大使用范围,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可能造成以下后果:(1)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2)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3)如果改变以后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连续3年不使用核准的商标,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1)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2)因为连续3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3)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违法行为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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